Travel Insurance Services Home

访美旅游健康保险™ 给付简要说明书

简介 | 计划内容 | 费率 | 立即申请

这是说明书,并不是正式保单。您的英文保单将会刊载主保单上所应遵循施行的保险条款。您的保险受益及其限额,将依照所投保的计划A或计划B而定,您并且可以加买意外平安险及危险性活动福利。

每次事故医疗费用支付*: 计划A 美金50,000元, 计划B 美金100,000元

如在保单有效期内负伤或患病,投保人或在同一保单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需要医治,除您已选择的初次扣减额外,每次事故本保险将支付80%之合理医疗费用至限 额美金5,000元,其余如超过此限额,本保险将支付100%。但依照您所投保的计划A或计划B,以不超过最高限额为准。 急诊治疗需支付$250扣减额。如果因急诊被医院接收住院治疗,$250扣减额费用可免除。
*受保人年龄80岁以上者,医疗费用以美金10,000元为限。

支付费用包括:

  1. 住院费,护理费及其他有关服务费用,但不包括其他职业性或于医疗无关私人性质的费用,住院费不可超过该医院次等病房平均收费率。
  2. 医生诊断费,治疗费及外科医生手术费。
  3. 麻醉药物及其手术费。
  4. 药品、X光检查、化验费、使用雷锭及放射性同位素治疗费用、氧气、输血、铁肺及医药治疗费用。
  5. 医生处方治疗某种残障,并由有执照的物理治疗技师施行的物理治疗费用。
  6. 经医生或外科手术医生出据处方的药品,外敷及包扎的药物。
  7. 被保人在下列情况下接受医疗费用条款:肿瘤或相关条件,癌症或相关条件,中风或脑血管意外事故或事件,心血管意外事故或事件,心肌梗死或心脏病,冠状动脉血栓形成,或动脉瘤,该公司将支付高达300美金/天,总额高达5000美元住院治疗,或者最高5000美元门诊治疗。上述条款的医疗费用合计总额不超过5000美元。

初次就医需在事故发生30天之内。所有支付均限于发生意外事故受伤或患病26周内治疗者,但若离开美国或途经其他国家多过14天,则保单即时失效。‘疾病’限在保单有效期内感染及发生者为限,因意外事故而‘受伤’者,亦以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者为限。

紧急医疗迁离费用: 计划A 美金75,000元,计划B 美金150,000元

如患病或受伤发生于保单有效期内,并由合格医师检定其严重性而必须将患者送至就近有适当医疗设备之医院,或须将患者送返其原居国,并经伤患者本人或其他代表人同意,本保单将支付有关鉴定及迁离费用,以不超过您选择的最高限额为准。 但所有迁离手续均须由Travel Assist安排。

意外死亡及伤残: 计划A 美金50,000元, 计划B 美金100,000元

如意外发生于保单有效期内,而在此后365日内导致下列情况者:

丧失生命

计划A 美金50,000元

计划B 美金100,000元

丧失双肢

计划A 美金50,000元

计划B 美金100,000元

丧失一肢

计划A 美金25,000元

计划A 美金50,000元

运送遗体费用: 计划A 美金20,000元, 计划B 美金20,000元

如在保单有效期内患病或受伤而导致死亡者,保险支付包括收敛及运送遗体回原居国之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所选计划最高金额为限,所有手续必须由Travel Assist安排。

家属安抚费用: 计划A 美金10,000元, 计划B 美金10,000元

  1. 当受保人需要紧急医疗迁离时,主治医师认为受保人有必要请位家属在旁照料者,本保险将支付一位家属的普通舱机票及住宿费(以不超过美金10,000元为准)。
  2. 当受保人病况严重需住院治疗,而造成同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本保险可将未成年子女遣送回原居国(以不超过美金10,000元为准)。未成年子女之返程机票将用于费用之一。
    所有手续必需由Travel Assist 安排

紧急旅客协助:

在访美旅游健康保险TM投保有效期内,您并可享用下列服务:

  • 二十四小时医生和医院医疗支付审核
  • 二十四小时代为寻找医疗所在服务
  • 病情观察,安排病人、家属、医生、雇主、领事馆或大使馆之间的信息联系
  • 安排紧急医疗交通运输
  • 传达紧急医疗情况信息
  • 多国语言翻译
  • 二十四小时紧急法律事务服务
  • 法律事务咨询并协助寻找领事馆官员或律师

外加意外平安险: 美金250,000元/其他意外险100,000元

除了您计划A或计划B包括的意外险之外,您可加买此项意外平安险。当您选择加购此项保险后,您将享有以下福利。

飞机平安险:当意外发生时,受保人为民航班机付费之乘客,
丧失生命 美金250,000元
丧失双肢 美金250,000元
丧失一肢 美金125,000元

 

其他意外险:除了飞机事故之外,任何主保单未列入除外项目之意外事故,
丧失生命 美金100,000元
丧失双肢 美金100,000元
丧失一肢 美金50,000元
‘肢’解释为手、足或眼,在一次意外事件所有伤害中,此保险只赔偿您所符合的最高一项金额。

外加危险性活动福利:

这项外加福利必须与基本计划A或计划B同时购买。如果选择加买这项福利,在您受保期间,您将可享有以下所列危险性活动造成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用福利。

危险性活动包括:驾驶电单车、滑水、潜水、滑雪、高空跳伞、业余性竞赛、驾驶飞机、高空吊索、穴洞探险、急水行舟运动、冲浪、滑翔伞,悬挂滑翔,水上滑翔。 

保险除外项目:

在前述之医药费用支付项目中,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则此保险概不赔偿:

  1. 前已存在状态乃指保单生效日前,三年内任何受伤或体内自发的状况,或此症状曾经有执照的医师处方治疗者,将视为保险生效日前已存在的症状。
  2. 未经医生同意或准许而住院、治疗、护理及使用器材或采用其他非医疗性的服务。
  3. 与下列各项有关而引起的费用。 (a)战争、已宣战的、或未宣战的。 (b)因参加职业性运动而受伤。 (c)自残而负伤、清醒时自杀、或在不清醒状态下意图自杀。 (d)驾驶电单车、潜水、滑雪、登山、高空跳伞、职业性或业余性体育竞赛或驾驶飞机、高空吊索、穴洞探险、急水行舟运动、滑浪、水上滑翔。 (e)犯罪行为。
  4. 各种费用如: (a)怀孕、生产或流产。 (b)例行健康检查 (c)美容或整容手术,但因意外受伤者例外。 (d)有选择性的手术。 (e)任何神经或精神失常或休息性治疗及疗养。 (f)牙科护理、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天然牙齿受伤者例外。 (g)为视力纠正之眼镜、隐形眼镜镜片而作的眼科验光或检验,但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身体受伤者例外。 (h)酗酒和吸毒以及使用其他上瘾性药物。 (i)在受保人原居国内的医疗费用。
  5. 旅行的目的为求医治疗者。
  6. 除意外死亡和伤残赔偿外,本保险只支付投保人现有其他有效保险支付不足之余额。

关于意外残废及伤残、此项支付不包括由以下原因引起之损失:

任何致死或非致死性损失,由于: (a)故意自残受伤、清醒时自杀、或神志不清时意图自杀。 (b)正式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参加任何国家的军事组织、海军或空军。 (c)驾驶或乘坐飞机或机中职工,但购买飞机票乘坐正常航班飞机乘客不在此例。 (d)疾病、染病、怀孕、生产、流产。 (e)细菌感染,但意外受伤而导致细菌感染不在此例。 (f)疝气。 (g)酗酒和吸毒以及使用其他非医师配方上瘾性药物。(h)作为空中航行乘客所造成的损伤。

关于紧急迁离及遗体费用,此项支付不包括由以上(a)(b)(c)或 (h)所引起之损失。

保险计划目前不提供给居住在华盛顿州的投保人和/或从美国以外到华盛顿州旅行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