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美旅遊健康保險™ 給付簡要說明書

簡介 | 計劃內容 | 費率 | 立即申請

這是說明書,並不是正式保單。您的英文保險單將會刊載主保單上所應遵循施行的保險條款。您的保險受益及其限額,將依照所投保的計劃A或計劃B而定,您並且可以加買意外平安險及危險性活動福利。

每次事故醫療費用給付*: 計劃A 美金50,000元, 計劃B 美金100,000元

如在保單有效期内負傷或患病,受保人或在同保單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需要醫治,除您已選擇的初次扣減額外,每次事故本保險將支付80%之合理醫療費用至限額美金5,000元,其餘如超過此限額,本保險將給付100%。但依照您所投保的計劃A或計劃B,以不超過最高限額為準。 *受保人年齡80歲以上者,醫療費用以美金10,000元為限。

給付費用

  1. 住院費,護理費及其他有關服務費用,但不包括其他職業性或與醫療無關私人性質的費用,住院費不可超過該醫院次等病房平均收費率。
  2. 醫生診斷費,治療費及外科醫生手術費。
  3. 麻醉藥物及其手術费。
  4. 藥品、X光檢查、化驗費、使用雷錠及放射性同位素治療費用、氧氣、輸血、鐵肺及醫藥治療費用。
  5. 醫生處方治療某種殘障,而由有執照的物理治療技師施行的物理治療費用。
  6. 經醫生或外科手術醫生裡面處方的外敷和包紮的藥物。

初次就醫需在事故發生30天之内。所有给付均限發生意外事故受傷或患病26周内治療者,但若離開美國或途經其他國家多過14天,保單則即時失效。‘疾病’限在保單有效期内感染及發生者為限,因意外事故而‘受傷’者,亦以在保單有效期内發生者為限。

緊急醫療遷離費用: 計劃A 美金50,000元,計劃B 美金100,000元

如患病或受傷發生於保單有效期内,並由合格醫師檢定其嚴重性而必須將患者送至就近有適當醫療設備之醫院,或須將患者送返其原居國,並經傷患者本人或其他代表人同意,本保單將支付有關檢定及遷離費用,以不超過您選擇的最高限額為準。 但所有遷離手續均須經由美國國際協助服務公司AIG Assist安排。

意外死亡及傷殘: 計劃A 美金50,000元, 計劃B 美金100,000元

如意外發生於保單有效期内,而在此後365日内導致下列情况者:

喪失生命
計劃A 美金50,000元
計劃B 美金100,000元
喪失雙肢
計劃A 美金50,000元
計劃B 美金100,000元
喪失一肢
計劃A 美金25,000元
計劃A 美金50,000元

運送遺體費用: 計劃A 美金10,000元, 計劃B 美金20,000元

如在保單有效期内患病或受傷而導致死亡者,保險給付包括收斂及運送遺體回原居國之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所選計劃最高金额為限,所有手續必須經由美國國際協助服務公司AIG Assist安排。

家屬安撫費用: 計劃A 美金10,000元, 計劃B 美金10,000元

  1. 當受保人需要緊急醫療遷離時,主治醫師認為受保者有必要家屬在旁照料者,本保險將支付一位家屬的普通艙機票及住宿費(以不超過美金5,000元為準)。
  2. 當受保人病況嚴重需住院治療,而造成同行未成年子女缺乏照顧,本保險可將未成年子女遣送回原居國(以不超過美金5,000元為準)。未成年子女之返程機票將用於費用之一。

緊急旅客協助:

在訪美旅遊健康保險TM投保有效期内,您並可享用下列服務:

  • 二十四小時醫生和醫院醫療給付審核
  • 二十四小時代為尋找醫療所在服務
  • 病情觀察,安排病人、家屬、醫生、雇主、領事館或大使館之間的信息聯繫
  • 安排緊急醫療交通運輸
  • 傳逹緊急醫療情況信息
  • 多國語言翻譯
  • 二十四小時緊急法律事務服務
  • 法律事務諮詢並協助尋找領事館官員或律師

外加意外平安險: 美金250,000元/其他意外險100,000

除了您在計劃A或計劃B包括的意外險之外,您可加買此項意外平安險。當您選擇外加此項保險後,您將享有以下福利。

飛機平安險:當意外發生時,受保人為民航班機付費之乘客,
喪失生命 美金250,000元
喪失雙肢 美金250,000元
喪失一肢 美金125,000元

 

其他意外險:除了飛機事故之外,任何主保單未列入除外項目之意外事故,
喪失生命 美金100,000元
喪失雙肢 美金100,000元
喪失一肢 美金50,000元
‘肢’解釋為手、足或眼,在一次意外事件所有傷害損失中,此保險只賠償您所符合的最高一項金額。

外加危險性活動福利:

這項外加福利必須與基本計劃A或計劃B同時購買。如果選擇加購這項福利,在您受保的期間,您將可享有以下所列危險性活動造成傷害引起的醫療費用福利。

危險性活動包括:駕駛電單車、滑水、潛水、滑雪、高空跳傘、業餘性競賽、駕駛飛機、高空吊索、穴洞探險、急水行舟運動、滑浪、水上滑翔。

保險除外項目:

在前述之醫藥費用給付項目中,如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則此保險概不賠償:

  1. 前已存在症狀乃指保單生效日前,三年内任何受傷或體内自發的狀況,或此症狀曾經有執照的醫師處方治療者,將視為保險生效日前已存在的症狀。
  2. 未經醫生同意或準許而住院、治療、護理及器材或其他非醫療性的服務。
  3. 與下列各項有關而引起的費用。 (a)戰爭、已宣戰的、或未宣戰的。 (b)因參加職業性運動而受傷。 (c)自殘而負傷、清醒时時自殺、或在不清醒狀態下意圖自殺。 (d)駕駛電單車、潛水、滑雪、爬山、高空跳傘、職業性或業餘性體育競賽或駕駛飛機、高空吊索、穴洞探險、急水行舟運動、滑浪、水上滑翔。 (e)犯罪行為。
  4. 各種費用如: (a)懷孕、生產或流產。 (b)例行健康檢查 (c)美容或整容手術,但因意外受傷者例外。 (d)有選擇性的手術。 (e)任何神經或精神失常或休息性治療及療養。 (f)牙科護理、但因意外事故導致天然牙齒受傷者例外。 (g)為視力纠正之眼鏡、隱形眼鏡鏡片而作的眼科驗光或檢驗,但在保險有效期内因意外身體受傷者例外。 (h)酗酒和吸毒以及使用其他上瘾性藥物。 (i)受保者之近親屬供應的醫療費用。 (j)在受保人原居國内的醫療費用。
  5. 旅行的目的为求醫治療者。
  6. 除意外死亡和傷殘賠償外,本保險只給付受保人現有其他有效保險給付不足之餘額。

關於意外死亡及傷殘、此項給付不包括由以下原因引起之損失:

任何致死或非致死性損失,由於: (a)故意自殘受傷、清醒時自殺、或神志不清時意圖自殺。 (b)正式宣戰或未宣戰的戰争,參加任何國家的軍事組織、海軍或空軍。 (c)駕駛或乘坐飛機或機中職工,但購買飛機票乘坐正常航期飛機乘客不在此例。 (d)疾病、染病、懷孕、生產、流產。 (e)細菌感染,但意外受傷而導致细菌感染不在此例。 (f)疝氣。 (g)酗酒和吸毒以及使用其他非醫師配方上瘾性藥物。

關於緊急遷離及遺體費用,此項給付不包括由以上(a)(b)(c)所引起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