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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說明書﹐並不是正式保單。您的英文保險單將會刊載主保單上所應遵循施行的保險條款。您的保險受益及其限額﹐將依照所投保的計劃A或計劃B或經濟計劃而定。

包括福利

可選擇外加保險福利

保險 除外項目

醫療費用福利* 意外受傷或疾病所引發的醫療費用將依所選計划不同 。

A 計劃
B 計劃
經濟計劃
福利
限額
福利
限額
福利
限額

受傷及患病

$500,000
受傷及患病
$1,000,000

受傷

$100,000
患病
$5,000

如在保單有效期內負傷或患病﹐投保人或在同保單內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需要治療﹐除去您已選擇的年扣減額外﹐本保險將支付80%之合理醫療費用至限額美金$5,000元。 其餘如超過此限額﹐本保險將給付100%。但依照您所投保的計劃A或計劃B,以不超過最高限額為準。
* 受保人年齡在70至79之間﹐醫療費用以$100,000為限。年齡80歲以上者﹐醫療費用以$15,000為限。

扣減額﹕以上表例之福利限額將是受保人付了扣減額之後 的福利。扣減額以每人每年在同一保單內累積之數額為準。

經濟計劃的扣減額如果是由於疾病所引起﹐為每次事故$75.00的扣減額。

給付費用

  1. 住院費、護理費及其它有關服務費用, 但不包括其它職 業性或與醫療無關的私人性質 的費用; 住院費不可超過該醫院次等病房平均收費率。
  2. 醫生診斷費、治療費及外科醫生手術費。
  3. 麻醉藥物及其手術費。
  4. 藥品、X 光檢驗、化驗費﹐使用雷錠及放射性同位素治療費用、 氧氣、 輸血、鐵肺 及醫藥治療費用。
  5. 醫生處方治療某種殘障﹐而由有執照的物理治療技師施行的物 理治療費用。
  6. 經醫生或外科手術醫生處方的外敷和包扎藥物。
初次就醫需在事故發生30 天之內。所有給付均限發生意外事故受傷或患病26周內治 療者。疾病限在保單有效期內感染及發生者為限, 因意外事故而受傷者, 亦以在保 單 有效期內發生者為限。一旦受保人回到原居國或原籍國, 保險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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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遣離費用 A 計劃/B 計劃/經濟計劃﹕$100,000

如患病或受傷發生于保單有效期限內, 並由合格醫師鑒定其嚴重性而必須將患 者送至就近有適當醫療設備之醫院, 或將患者送返原居住國, 並經傷患者本人或其代表人 同意, 本保單將支付有關檢定及遷離費用, 以不超過您所選擇的最高限額為準。 但所有遷離手續均須由美國國際協助服務公司 AIG Assist安排。

意外死亡及傷殘 (AD&D) A 計劃/B 計劃/經濟計劃﹕$25,000

如傷害發生于保單有效期內﹐而在此後 365 天內導致下 列情況者﹕

喪失生命 A / B $25,000﹔ 喪失雙肢 A / B: $25,000﹔  喪 失一肢 A / B: $12,500

運送遺體至原居國A 計劃/B 計劃/經濟計劃﹕$20,000

如在保單有效期內患病或受傷而導致死亡者﹐保險給付包括受斂及 運送遺體回原居 國之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所選計劃最高金額為限。所有手續必須由美國國際 協助服務公司 AIG Assist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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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安撫費用 A 計劃 /B 計劃/經濟計劃﹕$10,000

當受保人需要緊急醫療遷離時﹐主治醫生認為受保者有必要請位家屬在旁照料者﹐ 本 保險將支付一位家屬的普通艙機票及住宿費(以不超過$10,000為準)。所有手續 必須由美國國際協助服務公司 AIG Assist安排。

緊急旅客協助

在投保有效期內﹐您可享受下列服務﹕

  • 二十四小時醫生醫療給付審核。
  • 二十四小時為患者尋找醫療所在服務。
  • 病情觀察﹐安排病人、家屬、僱主、領事館或大使館之間的信息聯絡。
  • 安排緊急醫療交通運輸。
  • 傳遞緊急醫療信息。
  • 多國語言翻譯。
  • 二十四小時緊急法律事務服務。
  • 法律事務咨詢並協助尋找領事館官員或律師。

行李遺失 A 計劃/B 計劃/經濟計劃﹕$250

如果受保人乘坐有合法載客執照的水、陸、空運輸公司的旅客﹐保險公司將賠償因失竊或 運錯目的地而受的損失﹐但所付賠償必須是載客公司和任何其他有效保險所付不足之部分。 最高限額: $50/每件﹐$250/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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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中斷 A 計 劃/B 計劃/經濟計劃﹕$5,000]

保險公司將給付由於以下原因而不能繼續旅行所受的損失﹕

1) 受保人或受保人直系親屬死亡且死亡發生在受保人回國之前。
2) 由火災、水災或類似自然災害(颱風、地震、龍卷風等)而導致受保人的主要房屋受到嚴重破壞﹐保險公司將付給除去未用的回原籍國或主要居住 地的旅行費用。此項給付僅限單程普通艙機票或其它形式的旅行費用。總金額以每張保單 $5,000為限。

原居國福利

當受保人回到原居國後﹐此項福利可提供有限內的醫療費用﹐繼續為受保人治療。 此項福利是指與受保人在原居國外旅行時患病或受傷有關的醫療費用。每保一個月可享受五天當受保人回到原居國後﹐繼續治療的費用。

可選擇福利﹕外加危險活動福利

可提供以下所列的危險性活動醫療費用福利﹕駕駛電單車﹐ 潛水﹐滑水﹐滑雪﹐登山﹐空中跳傘﹐業余性競賽﹐駕駛飛機﹐高空吊索﹐空洞探險﹐急水行舟﹐滑浪﹐水上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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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項目

在前述所列的醫療費用福利和旅行中斷福利中﹐不包括以下所列 各項﹕

(1) 前已存在的症狀乃指保單生效前﹐三年內任何受傷或體內自發的狀況﹐或此症狀曾經有執照的醫師處方治療者﹐將視為保險生效前已存在的症狀。
(2) 未經醫生同意或准許而住院、治療、護理及器材或其它非醫療性的服務。
(3) 與下列各項有關而引起的費用﹕

    a) 戰爭、已宣戰或未宣戰的或有關的軍事行動。
    b) 因參加職業性運動而受傷。
    c) 自殘而負傷、清醒時自殺﹐或在不清醒狀態下意圖自殺。
    d) 駕駛電單車﹐潛水﹐滑水﹐滑雪﹐登山﹐空中跳傘﹐業余性競賽﹐駕駛飛機﹐高空吊索﹐空洞探險﹐急水行舟﹐滑浪﹐水上滑翔。
    e) 犯罪行為。
(4) 各種費用如:
    a) 懷孕、生產、或流產。
    b) 例行健康檢查。
    c) 美容或整容手術﹐但因意外受傷者除外。
    d) 有選擇性的手術。
    e) 任何神經和精神失常或休息性治療及療養。
    f) 牙科護理﹐但因意外事故導致天然牙齒受傷者除外。
    g) 為視力矯正之眼鏡、隱形眼鏡鏡片而作的眼科驗光或檢查﹐但在受保期內意外身體受傷者除外。
    h) 酗酒和吸毒以及使用其它上癮性藥物。
    i) 受保者之近親屬供應得醫療費用。
    j) 在受保人原籍國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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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意外死亡及傷殘﹐此項給付不包括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

任何致死或非致死性損失﹐由於:

    1) 故意自殘受傷、清醒時自殺﹐或神志不清時意圖自殺。
    2) 正式宣戰或未宣戰的戰爭﹐參加任何國家的軍事組織﹐海軍或空軍。
    3) 駕駛或乘坐飛機或機中職工﹐駕駛或乘坐正常航班飛機乘客不在此例。
    4) 疾病、染病、懷孕、生產、流產。
    5) 細菌感染﹐但因意外受傷而導致細菌感染不在此例。
    6) 疝氣
    7) 酗酒、吸毒以及使用其他非醫師配方上隱性藥物。

關於緊急醫療遠離費用運送遺體費用﹐此項給付不包括﹕

由以上1)、2)、3)所引起的損失。

關於行李遺失,此項給付不包括以下各項﹕

動物、汽車或汽車零件、船、摩托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附件(登記作為行李的自行車除外)、傢具、眼鏡或隱形眼鏡、假牙或牙橋、假肢、助聽器、樂器、現金或債券、 機票或文件、運動器材。

除意外死亡和傷殘賠償外﹐本保險只給付其他有效保險不足之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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